1、机动车交强险系法律强制性规定,具有社会保障性,是机动车必须投保的险种。其立法原意旨在确保第三人即受害人因交通事故受到损害时能够从保险人处获得及时、便捷的赔偿,促进
道路交通安全。在本案中,肇事方未履行法定义务,才造成了受害人不能得到法定的保险责任限额内的
无过错赔偿。如果未对姚某未履行法定义务进行惩罚,不利于保护被害人获得充分的赔偿。
2、
道路交通事故属于特殊侵权纠纷,应优先适用道路交通安全的特别法来处理,按照《
道路交通安全法》的规定,在道路上行驶的机动车应当投保机动车交强险。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第一顺序赔偿主体是机动车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保险公司在法定限额内赔偿后,不足部分再由事故当事人按各自过错比例分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