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职工二次手术,应按旧伤复发规定办理。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八条、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意见》(劳社部函〔2021〕256号)第七条规定,工伤职工旧伤复发,经治疗工伤协议医疗机构书面建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享受工伤医疗和
停工留薪期待遇。即治疗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以及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安装使用辅助器械的费用,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停止工作治疗休养期间,由用人单位按停工治疗前正常上班期间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按月发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