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而进行的诉讼活动,并且刑事附带民事不支持伤残赔偿金。
2013年1月1日施行的《
刑事诉讼法》第七章(第99—102条)就是关于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
二、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费
在2013年1月1日施行的《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155条已明确了,受害人若因
刑事犯罪行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可提出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可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仅支持“物质损失”。而且在此后的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也认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死亡及伤残赔偿损失”不属于物质损失。
三、可另行
提起民事诉讼以换取“死亡及伤残赔偿”获得支持
由于刑事法律规定,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只支持“物质损失”,不支持死亡及伤残赔偿这类损失,但目前民事法律对于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诉讼这种情况,损失范围并没有进行特别限制。
所以当事人为了获得更多的赔偿,通过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的方式,将死亡或伤残赔偿的请求包含在内。
四、不论是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还是另行提起民事诉讼,
精神损害赔偿都不予支持。
并非刑事案件引发的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中,受害方可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主张,但若因为刑事案件引发的损害赔偿,不论在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或另行提起民事诉讼,精神损害的索赔都不予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法释
(2002)17号]批复规定,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精神损失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或在该刑事案件审结后,被害人另行提起精神损害赔偿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2003年5月28日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此做出答复,根据该批复的精神,对于刑事案件被害人或其近亲属在刑事案件审结后以另行提起的民事赔偿诉讼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内容的部分,不予支持。
司法实践中也确实对于因刑事案件另行提起民事赔偿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含有精神损害赔偿请求,一律不予支持。
五、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独提起民事诉讼的区别
1、在刑事诉讼过程中,“积极赔偿”和“获得被害人谅解”也是量刑考量的内容,所以被告人为了能够从轻量刑而愿意积极赔偿。另外被告人被羁押后需要其家属协助赔偿,如果刑事判决之后再提起民事诉讼,赔偿纯粹成了民事责任,不作为从轻量刑条件,那么即便法院判决给付,如果被告人名下没有财产而被告人家属不愿意代为垫付,民事判决也就无法执行到位。所以两者如何选择,就交给当事人自己决定。
2、诉讼成本不一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法院不收诉讼费,可以降低被害人的诉讼成本,而另外提起民事诉讼
缴纳诉讼费用。
3、赔偿范围不一
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已明确仅限物质损失,所以不包括死亡及伤残赔偿。而另行提起民事诉讼按照目前法律规定仍可主张死亡及伤残赔偿。
4、诉讼管辖有所区别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由于在刑事案件中附带解决赔偿问题,所以直接由刑事案件所在法院受理民事部分的赔偿诉求。但如果另行提起诉讼,则需根据
民事诉讼管辖规定以及被告人被羁押情况决定管辖地,导致诉讼活动的割裂和便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