债权人在债务人怠于行使债权时可代位债务人向次
债务人追偿。代位权是债的保权制度的一种。保全债权是
债权人代位权制度的基本价值取向。代位权是针对近年来我国严重存在的三角债以及债务人逃债废债现象而确立的债的保全制度。
《民法典》第五百三十五条,因债务人怠于行使其债权或者与该债权有关的从权利,影响债权人的到期债权实现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以自己的名义代位行使债务人对相对人的权利,但是该权利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除外。
代位权的行使范围以债权人的到期债权为限。债权人
行使代位权的必要费用,由债务人负担。
相对人对债务人的抗辩,可以向债权人主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