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应当提交下列权利证据,以证明自己享有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著作权人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人起诉的,应当提交证明其著作权及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真实有效的文件,包括涉及著作权的底稿、原件、合法出版物、
著作权登记证书、认证机构出具的证明或取得权利的合同等。著作权继承人起诉的,应当提交已经继承或者正在继承的证据材料。
(二)告应当提交下列侵权证据,以证明被告已经实施或者即将实施
侵犯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权益的行为:当事人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以定购、现场交易等方式购买侵权复制品而了取得的实物、发票等,可以作为证据。公证人员在未向涉嫌侵权的一方当事人表明身份的情况下,如实对另一方当事人按照前款规定的方式取得的证据和取证过程出具的公证书,应当作为证据使用,但有相反证据的除外。
(三)告应当提交下列赔偿证据,以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有事实依据:原告应当提交能证明其提出的赔偿数额的证据,如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的证据,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的实际损失或者侵权人的违法所得不能确定的,由人民法院根据侵权行为的情节,判决给予人民币50万元以下的赔偿。
(四)被告可以采取的抗辩理由和相应证据
1、权利人同意:包括权利人明示同意和推定权利人同意,如订立的许可使用合同等。
2、合理使用,提供被告的使用是属于著作权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情况的证据。
3、著作权无效:如作品已经过了保护期或属于依法禁止出版、传播的作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