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我国监视居住比取保候审更为严重。因为监视居住是指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和人民法院责令被逮捕的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一定期限内不得离开指定的区域,并对其行动加以监视的强制方法。取保候审是指侦查、起诉和审判机关在刑事
诉讼过程中,对被刑事追诉而又未被刑事羁押之人,为防止其逃避侦查、起诉和审判的强制措施。
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应遵守的规定如下:
1、根据刑诉法的规定,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定: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住址、工作单位和联系方式改变的,在24小时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公检法根据案件情况,可以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1)不得进入特定场所;
(2)不得与特定人接触或者通信;
(3)不得从事特定活动;
(4)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2、执行监视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需要遵守以下规则:
(1)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执行监视居住的处所;
(2)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3)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4)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5)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会见他人或者通信;
(6)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身份证件和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
刑事诉讼法》第七十四条,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符合逮捕条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监视居住:
(一)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的;
(二)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
(三)系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扶养人;
(四)因为案件的特殊情况或者办理案件的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更为适宜的;
(五)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监视居住措施的。
对符合
取保候审条件,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不能提出保证人,也不交纳保证金的,可以监视居住。
监视居住由
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