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不履行交通
事故认定书,说明当事人对
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有异议,可以向上级公安机关投诉或者反映,上级公安机关如果认为确实存在错误,可以撤销,并责令重新做出;当事人也可以在民事
诉讼过程中向法庭提出自己对事故认定书有异议,并阐明理由,人民法院有权决定是否采纳。
2、
《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尚未侦破,受害一方当事人要求出具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公安机关
交通管理部门应当在接到当事人书面申请后十日内,根据本规定第六十一条确定各方
当事人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并送达受害方当事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受害人情况及调查得到的事实,以及受害方当事人的责任。
交通肇事逃逸案件侦破后,已经按照前款规定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的,应当按照本规定第六十一条重新确定责任,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分别送达当事人。重新制作的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除应当载明本规定第六十四条规定的内容外,还应当注明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