进行执行担保的程序如下:
1.被执行人主动提出申请。在案件的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要想达到延缓执行的目的,应当主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的申请。
2.移交担保物或办理登记手续。当被执行人或第三人提供物的担保时,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移交质物或办理登记手续。
3.经申请人同意。被执行人在向执行法院提出执行担保申请后,须与申请执行人协商,取得申请执行人的同意。
4.人民法院审查。
5.人民法院认可。
《民法典》第三百八十八条,设立担保物权,应当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订立担保合同。担保合同包括抵押合同、质押合同和其他具有担保功能的合同。担保合同是主债权债务合同的从合同。主债权债务合同无效的,
担保合同无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