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论是当事人自行协议,还是人民法院判决,在
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都必须坚持下列基本原则:
1、男女平等原则。
夫妻对共同财产的分割权利和共同债务的偿还义务是平等的。
2、保护妇女、儿童的合法权益原则。即在分割
夫妻共同财产时应注意对未成年子女和女方给与适当的照顾。
3、照顾无过错方原则。对因一方重婚、通奸、虐待或伤害配偶及其亲属等行为引起的离婚案件,在
夫妻共同财产分割时,要适当照顾无过错的一方。当然也应当保证有过错方的基本生活。
4、尊重当事人意愿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应当尊重夫妻双方意愿,但双方的意愿必须是真实的、合法的。在一方愿意放弃全部或一部分财产权时,只要不危害国家、集体、社会和他人合法权益,应当允许。
5、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注意财产的使用价值,应该使其在分割后能充分发挥其效用。
6、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利益的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能把家庭财产或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进行分割,也不得把非法所得进行分割。根据上述基本原则,正确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离婚时夫妻共同财产的处理】离婚时,
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