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医疗费用赔偿标准
医疗费赔偿金额=诊疗费+医药费住院费其他(如化验费、检查费等)
(二)、
误工费赔偿标准
误工费赔偿金额=误工收入(天/月/年)*误工时间
(三)、住院
伙食补助费赔偿标准
注:截至2009年7月国家一般工作人员出差伙食补助为50元/天
(四)、护理费赔偿标准
①护理人员有收入的,参照误工费的规定计算;
②护理人员没有收入或者雇佣护工的,参照当地护工从事同等级别护理的劳务报酬标准计算:
护理费赔偿金额=交通事故发生地护工同等级别护理劳务报酬标准*护理天数
(五)、丧葬费赔偿标准
丧葬费赔偿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个月。
(六)、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标准
被扶养人生活费赔偿金额=受诉法院所在地上一年度城镇/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
②被扶养人无劳动能力又无其他生活来源的,计算二十年。但六十周岁以上的,年龄每增加一岁减少一年;七十五周岁以上的,按五年计算
(七)、交通费赔偿标准
注: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