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下列案件可以
适用简易程序:
(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
(二)被告人承认自己所犯罪行,对指控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的;
(三)被告人对适用简易程序没有异议的。
二、不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
(一)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是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人的;
(二)有重大社会影响的;
(三)共同犯罪案件中部分被告人不认罪或者对适用简易程序有异议的;
(四)其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
三、适用简易程序应注意的事项:
(1)简易程序可以变更为第一审普通程序。
根据
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人民在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发现不得或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审判时,应当转为第一审普通程序进行审判。此时原书继续有效,也就是说,自诉人或公诉人未必另行而是由人民将变更的决定通知自诉人或公诉人。
(2)庭前审查程序。
对于公诉案件,在庭前审查程序中,人民检察院应当将足以认定被告人犯罪的证据或复印件以及被告人认罪供述等移送人民。人民经过庭前审查,认为符合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当决定开庭审判;不符合简易程序条件的,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3)庭审程序。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公诉案件,公诉人不出庭的,被告人可以直接针对书指控的犯罪进行陈述和辩解;对于自诉案件、自诉人宣读书后经独任审判员许可,对方当事人及其
诉讼代理人、辩护人就可以互相辩论。刑事案件是指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被控涉嫌侵犯了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国家为了追究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的刑事责任而进行立案侦察、审判并给予刑事制裁(如罚金、有期徒刑、死刑、
剥夺政治权利等)的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