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下列类型:房屋产权瑕疵纠纷;卖方无权处分引发的纠纷;买方无购房资格纠纷;无法办理按揭房贷纠纷;
房屋质量纠纷;房屋无法交付引发的纠纷;定金纠纷;
阴阳合同纠纷。
《最高院关于审理
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出卖人未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
与买受人订立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
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
第六条,当事人以商品房预售合同未按照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由,请求
确认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当事人约定以办理登记备案手续为商品房预售
合同生效条件的,从其约定,但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除外。
第八条,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导致
商品房买卖合同目的不能实现的,无法取得房屋的买受人可以请求解除合同、返还已付购房款及利息、赔偿损失,并可以请求出卖人承担不超过已付购房款一倍的赔偿责任:
(一)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未告知买受人又将该房屋抵押给第三人;
(二)商品房买卖合同订立后,出卖人又将该房屋出卖给第三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