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的规定,招标采购单位规定的
投标保证金数额,不得超过采购项目概算的百分之一。
《
工程建设项目施工招标投标办法》
第三十七条已经明确规定“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百分之二,但最高不得超过八十万元人民币”。但在具体的操作实践中,不少招标采购单位要求交纳的投标保证金数额却没有受到这些规定的约束。
3、法律依据:《
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第二十六条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要求投标人提交投标保证金的,投标保证金不得超过招标项目估算价的2%。
投标保证金有效期应当与
投标有效期一致。
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境内投标单位,以现金或者支票形式提交的投标保证金应当从其基本账户转出。招标人不得挪用投标保证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