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传唤后会
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传唤结束时,应当由其在传唤证上填写传唤结束时间。
犯罪嫌疑人拒绝填写的,侦查人员应当在传唤证上注明。对于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拘留或逮捕的,公安机关可以在拘传后变更强制措施,执行逮捕或进行拘留。
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
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
在审判实践中,应当正确认识拘传与传唤这两种诉讼活动的区别。传唤是指公安司法机关使用传票通知刑事诉讼当事人在指定的时间到指定的地点接受问话的诉讼活动。传唤与拘传的最大区别在于是否具有强制性,即:拘传是一种强制措施,具有强制性,必要时可以使用戒具;传唤不是强制措施,仅是要求被传唤者按指定的时间自行到达指定地点接受问话,其本身不具有强制性。此外,拘传只能适用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传唤不仅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适用,还可以对其他当事人适用,如自诉人、被害人、
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等。
《
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对不需要逮捕、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可以传唤到犯罪嫌疑人所在市、县内的指定地点或者到他的住处进行讯问,但是应当出示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的证明文件。对在现场发现的犯罪嫌疑人,经出示工作证件,可以口头传唤,但应当在讯问笔录中注明
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十二小时;案情特别重大、复杂,需要采取拘留、逮捕措施的,传唤、拘传持续的时间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
不得以连续传唤、拘传的形式变相拘禁犯罪嫌疑人。传唤、拘传犯罪嫌疑人,应当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和必要的休息时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