⑴变更的
土地承包合同必须是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合同。
⑵被变更的土地承包合同必须尚未履行或者正在履行过程中。
⑶土地承包合同变更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狭义的变更是指土地承包合同的客体和内容的变更,即对土地承包合同标的、数量、质量、履行期和地点、履行方式以及违约责任等条款的修改、补充或删除;
广义的变更还包括土地承包合同主体的变更,即土地承包合同的转让。
⑷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是当事人之间的一种法律行为,因此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土地承包合同的变更应达成协议,协议未达成前,原土地承包合同仍然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一十条【
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补救措施】合同生效后,当事人就质量、价款或者报酬、履行地点等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可以协议补充;不能达成补充协议的,按照合同相关条款或者交易习惯确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五百四十三条【协议变更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