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工人在私人承包的工程上干活,工人与老板之间属于劳务雇佣关系,而不是劳动关系;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
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1条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
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
承担赔偿责任;
3、所以,工人在干活时受伤,老板是需要承担责任的;
4、同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第二款工地,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因
安全生产事故遭受人身损害,发包人、分包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接受发包或者分包业务的雇主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应当与雇主承担
连带赔偿责任;
5、因此,如果工地的发包方、分包方知道私人老板没有相应的资质,受伤的工人是可以要求发包方、分包方与老板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6、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赔偿项目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
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如果构成伤残的,还应赔偿
残疾赔偿金、
精神抚慰金;
7、对于误工费,应当按照误工的时间来计算,如果鉴定为伤残,可以计算到定残的前一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