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婚姻有两种途径:
一是由
婚姻登记机关宣布撤销婚姻。受胁迫或被欺骗的一方当事人可以向婚姻登记机关提出撤销该婚姻的申请,并出具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和能够证明受胁迫或被欺骗结婚的证明材料。
婚姻登记机关经审查认为受胁迫结婚的情况属实且不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应当撤销该婚姻,宣告结婚证作废。当事人不服的,可依法
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
二是由人民法院判决撤销婚姻。由受胁迫或被欺骗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撤销婚姻的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二条,因胁迫结婚的,受胁迫的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胁迫行为终止之日起一年内提出。被非法
限制人身自由的当事人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恢复人身自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五十三条,一方患有重大疾病的,应当在结婚登记前如实告知另一方;不如实告知的,另一方可以向人民法院请求撤销婚姻。
请求撤销婚姻的,应当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一年内提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