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公民
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修订草案)(征求意见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值得关注的是,征求意见稿减少了收养登记的证明材料。为简化
收养登记手续,征求意见稿删去了《办法》要求出具的三项证明:收养人所在单位或者村(居)委会出具的抚养教育能力证明、生父母与当地计划生育部门签订的不违反计划生育规定的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
亲属关系证明。加大儿童保护力度。据了解,自《中国公民收养子女登记办法》(以下简称《办法》)于1999年5月25日发布施行以来,迄今共办理546417例收养登记,办理3143例
解除收养关系登记。随着对儿童保护力度的不断加大,现行《办法》的一些规定已不适应实际需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