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对死刑案件的辩护要:
1.死刑案件的
犯罪嫌疑人有权
委托辩护人,其没有委托辩护人的,办案机关应当为其指定辩护人。
2.建立讯问死刑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律师在场或录音、录像制度。
3.确立并保障死刑案件辩护人的调查申请权和鉴定申请权。
4.赋予死刑案件的辩护人参与侦查辨认及提取鉴定检材活动的权利。
5.全面解决包括死刑案件在内的所有刑事案件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辩护人对控方证据的知悉权。
《
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
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应当由高级人民法院复核后,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高级人民法院不同意判处死刑的,可以提审或者发回重新审判。
高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的第一审案件被告人不上诉的,和判处死刑的第二审案件,都应当报请最高人民法院核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