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学生具有“学生”身份,与学校之间存在教育管理关系,而作为劳动者权益内容的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社会保险是基于劳动关系的,在校生尚未毕业,其档案等还是在学校,无法参加用人单位所在地的社会保险等。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12条规定:“在校生利用业余时间勤工助学,不视为就业,未
建立劳动关系,可以
不签订劳动合同。”这一规定主要也就是认为在校学生即使达到法定劳动年龄,但由于其主要任务是接受学校教育,如果其利用业余时间勤工俭学或由学校统一安排到实践部门进行实习,并没有改变其作为学生的身份,不具备这些“劳动者的条件”。因此,他们与服务的单位之间没有建立劳动关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