初次之外还有一些情况,1994年实施新税制以来,国务院、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相继对一些个人取得的所得项目作出了免予缴纳
个人所得税的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的是:
1、教育储蓄存款利息以及国家财政部门确定的其他专项储蓄存款或者储蓄性专项基金存款利息;
2、乡、镇以上人民或者经县以上人管部门批准成立的见义勇为基金会或者类似组织发给见义勇为者的奖金和;
3、中国科学院和中国工程院院士津贴、资深院士津贴;
4、企业和个人按照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比例提取并向指定的金融机构为个人缴付的
住房公积金、基本保险费、
基本养老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免征个人所得税;超过规定比例缴付的部分,应当并入个人当期工资、薪金所得计税。个人领取原来提存的上述款项及其利息的时候,也免征个人所得税;
5、下岗职工从事社区居民服务业取得的经营所得和劳务报酬所得,可以定期免征个人所得税;
6、为了鼓励个人换购住房,对于出售自有住房并拟在现住房出售后1年内按市场价格重新购房的纳税人,其出售现住房所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视其重新购房的价值可全部或部分予以免税;
7、军队干部取得的某些特殊补贴、津贴,如军粮差价补贴、分居补助费等;
8、个人与用人单位因
解除劳动关系而取得的一次性经济补偿收入,相当于当地上年职工平均工资3倍数额以内的部分,免征个人所得税;
9、对国有企业职工,因企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企业破产法(试行)》宣告破产,从破产企业取得的一次性安置费收入,免予征收个人所得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