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刑法》第359条第1款的规定,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罚金;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结合司法实践,这里的情节严重,一般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1)介绍他人多次卖淫的;
(2)介绍有严重性病的卖淫的;
(3)行为人曾因犯此类违法行为多次受治安处罚;
(4)以
介绍他人卖淫为职业或主要生活来源的;
(5)介绍他人卖淫引起严重后果的;
(6)介绍他人卖淫具有其他严重后果的。
其次,应注意刑法第361条的规定,即对于旅馆业、饮食服务业、文化娱乐业、出租汽车业等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利用本单位条件犯本罪的,需依法从重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