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判处缓刑后如果在
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还能减刑,并且能够依法缩减该犯罪分子的缓刑考验期限。减刑是指依法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具有法定的减刑情节时,由负责执行刑罚的机关报送材料,人民法院依法予以减轻原判刑罚的刑事司法活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十三条,判处拘役或者
三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宣告缓刑的罪犯,一般不适用减刑。前款规定的罪犯在缓刑考验期限内有重大立功表现的,可以参照刑法第七十八条的规定,予以减刑,同时应依法缩减其缓刑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不能少于一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