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案外人提出异议应当在异议指向的执行标的执行终结之前提出。
2、执行标的由当事人受让的,应当在执行程序终结之前提出。
3、在执行过程中,案外人对执行标的提出异议的,执行员应当按法定程序进行审查。理由不成立的,予以驳回;理由成立的,由院长批准中止执行。如发现判决、裁定确有错误,按照
审判监督程序处理。
4、异议人提出执行异议或者复议申请人申请复议,应当向人民法院提交申请书。申请书应当载明具体的异议或者复议请求、事实、理由等内容,并附下列材料:
(1)异议人或者复议申请人的身份证明;
(2)相关证据材料;
(3)送达地址和联系方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