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现有的规定,县级以上公安机关交管部门应当有专人负责
交通事故责任重新认定工作,至于负责重新认定工作的部门、程序和期限,则语焉不详。在公安部去年6月出台的“服务群众十六项措施”中,对交通事故的复核权有所规定,但是可操作性不强。这样导致在
交通事故诉讼中,
交通事故认定书成为最终“裁决”,当事人无法申请复核。新规定指出,当事人对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
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3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上一级公安机关交管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30日内进行审查,井作出复核结论。经审查认为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充分、
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
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怍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原办案单位应当在10日内重新调查,重新制作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撤销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这就是最新道路交通事故处理规定的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