要区分两种情况。
第一种是买方违约,买方要求解除合同。这种情况很少见。为什么呢?因为买方如果反悔不愿意履行买卖合同,他不会
向法院起诉,他不给钱就行了嘛。所以,法律也没有赋予违约方
合同解除权,实践中违约方也很少会主动要求解除合同,因为他持续的违约就是用行动表示他要解除合同的节奏。
第二种是买方违约,卖方要求解除合同。买方的违约行为达到合同约定的条件或法定的条件,使得卖方具有了合同解除权,此时,卖方可以追究买方违约责任或者是单方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
损害赔偿责任。
《民法典》第五百六十三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
可以解除合同:
(一)因不可抗力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二)在
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
(三)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四)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债务或者有其他违约行为致使不能实现合同目的;
(五)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
以持续履行的债务为内容的
不定期合同,当事人可以
随时解除合同,但是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对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