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合作开发的软件在实际工作中,由于软件开发需要巨额投资的特点所决定,一项软件往往需要由多个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共同协作开发完成,可以合作说软件经常是每个开发者创造性智力劳动的结晶。我国《软件条例》明确指出,由两个以上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除另有协议之外,其
软件著作权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在具体实施中有一些软件著作权问题:
①如果在合作开发软件的过程中,合作开发者之间签订了关于共同完成的软件
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协议的,应根据书面协议的约定来确定该软件著作权的归属。
②如果合作人之间没有签订关于软件著作权归属的书面合同或者
合同约定不明确的,则应按照法律的规定来确定著作权的归属,具体规定如下:
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可以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单独的享有著作权。但是值得注意的是,每个开发者在行使自己的著作权时,不得扩展到合作开发的软件整体的著作权。该软件著作权整体的行使,必须得到各合作开发者的同意。如果合作开发的软件是不能分割使用的,其著作权应该由各合作开发者共同享有,通过全部的开发者协商一致来行使;若不能协商一致,又
无正当理由的,任何一方不得阻止他方行使除转让权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是所得收益应当合理的分配给所有合作开发者。
(2)受委托开发的软件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接受他人的委托开发的软件属于委托开发的软件。根据《软件条例》的规定,受他人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可以根据以下方法确认其归属:
①如果委托者和受委托者之间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并对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的归属有明确约定的,那么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应依照双方协议的约定确认权利归属关系。
②如果委托人和受托人之间没有签订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或者虽然签订了书面的委托开发合同,但是合同中对该委托开发软件著作权的归属约定不明确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该委托开发软件的著作权则属于受托者所有,但是委托人可以享有该软件的使用权。
(3)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接受任务开发的软件是指为完成国家机关下达的任务所开发的软件,它的著作权的归属的确定同委托开发的软件著作权归属的确认方法相类似,即根据合同或者项目任务书有无明确的规定来确定其著作权的归属,如果在国家机关下达的项目任务书或者双方
签订的合同中没有规定著作权的归属或者规定不明确的,其著作权应由接受任务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所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