股权转让的法律特征规定:
一、转让方必须是拥有合营企业部分股权的股东,受让方必须是作为合营他方或合营双方以外的中国企业、公司及其他经济组织或外国自然人、公司、其他经济组织。
二、股权转让的标的是属于转让方所有的投于合营企业的全部或部分出资额。
三、
股权转让后,合营合同的主体发生变更或增加,内容则不发生变化,原合营合同对变更或增加后的主体具有同样的约束力。
四、股权转让是一种要求法律行为,即必须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
《公司法》第七十二条,有限责任
公司的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或者部分股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