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解除权适用除斥期间,而非诉讼时效。
根据《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
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
可知撤销权、解除权等形成权的行使不受
诉讼时效限制,而受除斥期间的限制。
《民法典》第一百九十九条,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的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的存续期间,除法律另有规定外;
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产生之日起计算,不适用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和延长的规定。存续期间届满,撤销权、解除权等权利消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