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3年12月10日《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人民币贷款利率有关问题的通知》(银发[2003]251号)第三条:“关于买卖合同逾期罚息利率问题。逾期贷款(借款人
未按合同约定日期还款的借款)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二点一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30%-50%;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用途使用借款的罚息利率,由现行按日万分之五计收利息,改为在借款合同载明的贷款利率水平上加收50%-100%。
二、买卖合同就逾期
付款违约金约定过高的,一般调整为行同期贷款基准利率1.95倍至4倍幅度之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