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第五百零二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批准等手续的,依照其规定。未办理批准等手续影响合同生效的,不影响合同中履行报批等义务条款以及相关条款的效力。应当办理申请批准等手续的当事人未履行义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承担违反该义务的责任。
2、实践中,购房者未办理批准手续的,或者仍未办理批准、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
合同未生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合同应当办理登记手续,但未规定登记后生效的,当事人
未办理登记手续不影响
合同的效力,
合同标的物所有权及其他物权不得转移。”
3、实践中,
拆迁安置房屋买卖交易双方对买卖合同的报批、登记手续都是放在合同履行过程的房屋过户阶段进行,而房管部门也是将房地产交易、
房屋所有权发证审批同时进行,由受让方缴纳
土地出让金后再由房管部门批准交易并着手核发房产证。从实际操作的这一做法中,也可以看出拆迁安置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并不受批准、登记手续的影响。
4、综上所述,买卖双方签订的《
房屋买卖协议》有效,根据我国《民法典》(自2021年1月1日施行)的有关规定,买房可以要求卖方继续履行协议,协助办理
房屋产权过户手续,或者退房并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