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诉讼的程序如下:
1.原告起诉阶段。向法院递交起诉状、副本及相关的证据,法院对原告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查,作出是否立案的决定。
2.被告答辩阶段。法院立案之日起五日内将原告的起诉状副本送达被告,并告知被告作出书面答辩。
3.开庭审理阶段。双方到庭后,法院进行调解,通过开庭审理,作出准许离婚或者不准予离婚的判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七十九条,夫妻一方要求离婚的,可以由有关组织进行调解或者直接向人民法院
提起离婚诉讼。
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应当进行调解;如果感情确已破裂,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有下列情形之一,调解无效的,应当准予离婚:
(一)重婚或者
与他人同居;
(二)
实施家庭暴力或者虐待、
遗弃家庭成员;
(三)有赌博、吸毒等恶习屡教不改;
(四)因感情不和分居满二年;
(五)其他导致
夫妻感情破裂的情形。
一方被宣告失踪,另一方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
经人民
法院判决不准离婚后,双方又分居满一年,一方再次提起离婚诉讼的,应当准予离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