次容留多人吸毒的、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可构成
容留吸毒罪。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毒品犯罪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
第十二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照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的规定,以
容留他人吸毒罪定罪处罚:
(一)一次容留多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二)二年内多次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三)二年内曾因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受过行政处罚的;
(四)容留未成年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五)以牟利为目的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的;
(六)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造成严重后果的;
(七)其他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情形。
3、向他人贩卖毒品后又容留其吸食、注射毒品,或者容留他人吸食、注射毒品并向其贩卖毒品,符合前款规定的容留他人吸毒罪的定罪条件的,以
贩卖毒品罪和容留他人吸毒罪数罪并罚。
4、容留近亲属吸食、注射毒品,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
不作为犯罪处理;需要追究刑事责任的,可以酌情从宽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