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这一规定,很多人不理解。对此,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负责人对于医疗纠纷
举证责任倒置明确指出这条规定至少包含以下含义:
1.患者应当承担初步举证责任。在医疗
损害赔偿诉讼中,患者应当对
损害赔偿请求权的成立,负有初步的举证责任。即原告首先应当证明其与医疗机构间存在
医疗服务合同关系,接受过被告医疗机构的诊断、治疗,并因此受到损害。这种证据法理论上“提出证据责任”。如果患者不能提供证据对上述问题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其请求权是不能得到人民法院支持的。
2.举证责任是可以转移的。如果患者对损害赔偿请求权成立的证明达到了表见真实的程度,证明责任就向医疗机构转移。也就是说这样的情况下,医疗机构应当提供证据反驳原告的诉讼请求,即医疗机构应当证明其医疗行为与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或其医疗行为没有过错,这是合情合理的。如果医疗机构不能提出具有合理说服力,足以使人信赖的证据,医疗机构就要承担败诉的结果。从这种意义上讲,“医疗侵权”的举证责任并非倒置,而是举证责任转移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