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据保全公证程序:
1.当事人认为有必要采取证据保全时,向
仲裁委员会提出申请。
申请须在作出裁决之前提出。
2.仲裁委员会在收到证据保全申请后,应提交证据所在地的人民法院。
3.人民法院在收到由仲裁委员会转来的证据保全申请后,如果认为有必要的,就应作出准许保全的裁定,并在裁定中指出:
保全哪一种证据,在何时,在何地,用何种方法进行保全。
4.如人民法院不接受申请人的申请,应作出裁定,并说明不采取保全措施的理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八条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不得违反法律,不得违背公序良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