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假冒他人专利的。
1、
承担民事责任(赔偿专利权人的损失);
2、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给予下列处分:
1)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没有违法所得;
3)并处违法所得三倍以下罚款,没有违法所得的,处以五万元以下罚款;
4)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以非专利产品冒充专利产品、以非专利方法冒充专利方法:
1、由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责令改正并予以公告;
2、并处五万元以下罚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六十条
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及时通知专利权人,并予以登记和公告。给予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应当根据强制许可的理由规定实施的范围和时间。强制许可的理由消除并不再发生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根据专利权人的请求,经审查后作出终止实施强制许可的决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