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一条的规定,
职务侵占罪是指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
(一)职务侵占罪的主体。职务侵占罪的犯罪主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工作人员,而且是
非国家工作人员,因而是特殊主体。
(二)职务侵占罪的主观方面。职务侵占犯罪在主观方面是故意,并且具有非法占有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财物的目的,即行为人妄图取得对本单位财物的占有、处分、收益的权利。包括作为和不作为。
(三)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职务侵占罪的客体是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财产所有权。
(四)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职务侵占罪的客观方面表现为行为人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将本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已有,数额较大的行为。在审判实践中,对职务侵占数额较大的起点,参照1995年12月25日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解释》中规定的“5000—20000”元,各省、市、自治区司法机关在确定具体标准时,可以根据本地区的经济状况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