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婚姻登记民政局
当事人遗失、损毁结婚证或者离婚证的,可以向原办理登记的婚姻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出具夫妻关系证明书或者解除夫妻关系证明书。
需提供的证明材料: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登报声明作废公告
3、户口证明
4、
居民身份证
5、居委会、街道证明盖章。
一方当事人或双方在境外的,可以委托另一方当事人或者亲友代理,需提供以下证件和证明:
1、原始档案复印件
2、护照居留证复印件
3、声明书、委托书(须我国驻外使(领)馆认证)
4、二寸证件照三张
5、代理人的居民身份证。
原始档案复印件
婚姻登记机关就有存档,如结婚较早,可以到当地档案馆查询。
夫妻关系证明需要哪些材料
1、本人户口证明(户口卡或户籍证明)、居民身份证(出国人员指护照)。所使用的姓名必须一致,如不一致,须由派出所更正并加盖印章;身份证或户口卡丢失者,须持由派出所出具并加盖派出所印章的原身份证号码证明或户籍证明。
2、证明信。内容包括:姓名,性别,出生日期,何时何地与何人
办理结婚登记,双方至今是夫妻关系;因
结婚证丢失,同意前去补办夫妻关系证明书,单位盖章。由本人的人事档案所在单位的人事或劳资部门出具。没有人事、劳资部门的单位可由代管人事档案的部门出具;军人由部队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城镇居民由所在居民委员会或街道办事处的主管部门出具;农村村民由所在
村民委员会出具;出国人员由我国驻外使、领馆出具。
3、查档证明。内容:档案字第号、双方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结婚证字号及登记日期和承办机关全称,出证部门盖章。由婚姻登记档案的存档部门,根据原婚姻登记档案的记录如实出证。
4、双方近期三寸半身免冠平光纸合影像片三张或二寸单人像片各三张。
5、个人声明。用16开纸写明申请补办原因、理由、用途,并表明丢失的结婚证所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自负,签字并按指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