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的一级工伤不能一次性赔偿,未参保的可以与用人单位协商。
一、一级工伤待遇
《
工伤保险条例》规定,工伤职工鉴定为一级伤残的,享有以下待遇:
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
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2、由工伤保险基金按照所在省市规定的标准支付住院伙食补助费;
3、经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安装医疗器械的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按规定标准支付;
4、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
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5、住院期间生活不能自理阶段护理由用人单位负责;
6、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27个月本人工资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7、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劳动能力鉴定费;
8、
保留劳动关系,退出工作岗位,从工伤保险基金按本人工资90%支付伤残津贴,伤残津贴实际金额低于当地
最低工资标准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由用人单位和职工个人以伤残津贴为基数,缴纳
基本医疗保险费。
工伤职工达到退休年龄并
办理退休手续后,停发伤残津贴,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
养老保险待遇,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的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由工伤保险基金按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标准,按月发给生活护理费。
本人工资,是指工伤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前12个月平均月缴费工资。
用人单位没有参加工伤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所有费用。
二、可否一次性赔偿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人社部发〔2013〕34号
十三、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各项待遇应按《条例》相关规定支付,不得采取将长期待遇改为一次性支付的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