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劳动
仲裁当事人可以提出关于劳动仲裁的反申请。这个反申请的提出期限应该在劳动仲裁的答辩期内。关于在答辩期内提出的反申请,
仲裁委员会应该在受到该申请之日起的五日之内做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同时,还应该将结果通知被申请人。
2.
《劳动
人事争议仲裁办案规则》第三十六条被申请人可以在答辩期间提出反申请,仲裁委员会应当自收到被申请人反申请之日起五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并通知被申请人。决定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可以将反申请和申请合并处理。反申请应当另行申请仲裁的,仲裁委员会应当书面告知被申请人另行申请仲裁;反申请不属于本规则规定应当受理的,仲裁委员会应当向被申请人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被申请人答辩期满后对申请人提出反申请的,应当另行申请仲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