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交通事故的损害赔偿可按照财产案件比例收费。
2、财产案件根据诉讼请求的金额或者价额,按照下列比例分段累计交纳:
(1)、不超过1万元的:交纳50元;
(2)、超过1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照2.5%交纳;
(3)、超过10万元至20万元的部分:按照2%交纳;
(4)、超过20万元至50万元的部分:按照1.5%交纳;
(5)、超过50万元至100万元的部分:按照1%交纳;
(6)、超过100万元至200万元的部分:按照0.9%交纳;
(7)、超过200万元至500万元的部分:按照0.8%交纳;
(8)、超过5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7%交纳;
(9)、超过1000万元至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6%交纳;
(10)、超过2000万元的部分,按照0.5%交纳。
3、当事人提出案件
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交纳50元至100元。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在本条第(二)项、第(三)项、第(六)项规定的幅度内制定具体交纳标准。
4、以调解方式结案或者当事人申请撤诉的,减半交纳
案件受理费。
5、
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案件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6、对财产案件提起上诉的,按照
不服一审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7、被告提起反诉、有独立请求权的第三人提出与本案有关的诉讼请求,人民法院决定合并审理的,分别减半交纳案件受理费。
8、再审案件,按照不服原判决部分的再审请求数额交纳案件受理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