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告:王
XX,男,XX年XX月X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
被告:XX市民政局,地址:XX市XX街道XX路XX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XX,
法定代表人:
XX,局长
第三人:李一,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
第三人:李二,女,XX年X月X日出生,汉族,住XX省XX市XX镇XX村XX号,身份证号码:XX
诉讼请求
一、判令依法撤销被告于XX年X月X日所作的结婚证字号为XX结字XXX号的结婚登记;
二、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事实与理由
原告与第三人李一于2005年经人介绍相识开始恋爱,两人于2006年X月X日在XX市民政局
婚姻登记处办理结婚登记。因当时李一尚未到法定婚龄,遂以其堂姐李二的身份信息进行结婚登记。登记时,李一艳交了李二的户口簿以及姓名为李一但照片为李二的身份证,又在相关申请文件上冒充李一签字捺印,登记使用的照片是李一与原告的合影,整个登记过程中,李二均未到场办理任何手续。被告在未核实清楚当事人真实身份的情况下,为原告和身份信息为李一但实为李二的女方办理了结婚登记,并颁发了XX结字XX号结婚证。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之规定,该结婚登记行为系无效,应当予以撤销。现原告依法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