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违反法律、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技术方案。
这个比较容易理解。
违反法律规定的:病毒木马、破解软件、赌博诈骗、暴力色情类等,违反社会公德或者妨害公共利益的:抢火车票类、骚扰广告类、游戏作弊类、贴吧论坛自动注册发水贴类等。当然以上的这些互联网产品中涉及的技术也是要区分对待的,如果这个技术仅仅只能够用到这些产品中实现专有的用途,那自然这技术也不会被
授予专利权。另一种情况,这些技术还可以用到其它正面用途的产品和目的中,那么只要专利申请文件中只表述其正面用途,还是可以得到专利认可的。
这里举个例子,利用手机定位建立你和附近人的联络,这种技术可以用来陌生人交友,也可以用来发骚扰小广告甚至诈骗,这种技术并无正反面,关键看怎么用,自然申请专利也是OK的。而破解密码类的、游戏作弊类的技术大多只有不正当用途,专利审查员也很容易区分出来。
其次,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
这条规定在执行起来就比较难以界定和操作。典型一些的,如软件产品中可能用到的纯数学算法和公式,如计算圆周率类的,或者将个税、房贷计算变成APP实现的方式。游戏规则类的,如棋牌类游戏规则、2048类益智游戏的玩法、游戏中剧情、角色、级别、道具以及关卡的设置。
除此之外,最常见和争议最大的是商业方法类的专利申请。
我国专利法中,虽未明确规定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不能获得专利权,但在实际操作中,很多的商业方法类专利申请都被以属于智力活动规则为由驳回。这种方案包括百度的竞价排名、亚马逊的一键购物、支付宝的第三方平台等等。此外,比如打车类软件加价叫车的方案、将网络游戏中道具以分期付款的方式卖给玩家等,这些商业模式上的创新通常也难以通过审查。
这里值得注意的是:专利的地域性使其在不同的国家的标准要求也不一样,互联网产品的商业方法类的创新方案,在美国的审查标准就会宽松很多,因此,类似竞价排名、一键购物这些方案在美国都拿到了专利权,也引发了不少的争议和法律纠纷,同时也为专利权人带来巨额的收益。
显然,上面的条件只是互联网产品相关技术申请专利时最常见的基础问题,远远不够技术方案满足专利授权的条件。在上述条件之外,专利还至少要满足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深究这些实在太过于复杂,在企业明白那些技术方案是专利保护客体后,这些还是交由相关服务机构去处理吧。
下面列举了一些典型的互联网产品和申请的专利,并非都符合上面的要求,对照自己的产品做个参考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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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1:微信摇一摇(张小龙)图2:微信表情中的猜拳和扔筛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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图3网易云音乐(丁磊)
根据笔者之前专利代理和分析工作中的经验,互联网产品中申请和获证专利最多的技术包括下面这些类型:
前端UI类:
(1)静态展现类的:如IOS界面中四排APP图表,下面DOCK栏一排常用图标,苹果
外观设计专利。
(2)交互类:如滑动解锁技术,苹果前后累计申请十多件发明。
数据传输类:保证数据传输的效率,速度、安全性的技术;降低网络占用、提高稳定性,网络切换的技术;如云加速、离线下载、P2P类技术;编解码类技术、客户端和服务器之间交互或同步的流程方案等等。
服务器后台类:数据存储、查询、响应处理、服务器负载管理等。
随着近些年互联网领域专利诉讼的不断增加,企业之间以及企业和专利流氓之间的纠纷已经引发了广泛的关注,各国对互联网软件等相关专利的态度也在不断的改变,2014年5月起我国才开始对包含图形用户界面产品的外观设计给予专利保护。这里还是建议互联网从业者多多关注业内大公司的专利申请,至少把自己的创新成果给保护起来。
@寒冰洋
1专利申请对技术没有种类限制,在中国可以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发明专利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实用新型主要针对在实体产品的形状和/或结构上进行改进。
外观设计主要针对产品的形状、图案、色彩的结合作出具有美感并适合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2由于互联网产品一般涉及计算机程序,与实体产品无关,通常申请发明专利。
发明主要针对产品和/或方法进行改进,这种申请既可以从方法的角度来处理,也可以从产品(非实体)的角度来处理。
以腾讯公开的专利“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和系统”为例,这个发明专利包括两个部分: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方法,另一部分是即时通信系统中电子邮件处理系统。
3中国
专利法规定,不授予专利权的客体包括智力活动的规则方法。在互联网产品中,经常会包含在算法上的改进,如果只是以算法本身去申请专利,往往会因为这个原因被驳回,需要经过处理之后再递交申请。
4需要注意的是,电子商务在专利方面比较特殊,由于各国对“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规定不一,所以需要根据专利申请递交的国家专利相关法律的规定来判断。当前日本电通起诉阿里巴巴和腾讯专利侵权的新闻,日本电通的专利虽然已经授权,但本身更倾向于一种“商业方法”,是否可以授予专利权还存在较大争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