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由于公司注销,公司作为诉讼主体的资格已经消灭,工伤职工如果再起诉公司要求其承担
工伤保险待遇,将会遇到被告主体不适格问题,最后会因此被驳回仲裁或者起诉。
2.在此情况下,只能通过起诉公司股东或者
清算组成员方式来解决此类纠纷。
3.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在明知发生工伤事故且尚未获得足额的
工伤保险赔偿,但在清算时未对
社会保险待遇作出妥善的处理,违反了劳动法、
工伤保险条例的相关规定,根据《公司法》第189条、《公司法司法解释二》第23条第一款的规定,公司股东或者清算组成员应
承担赔偿责任。
(1)《公司法》
第一百八十七条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应当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公司财产在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的工资、
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清算期间,公司存续,但不得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在未依照前款规定清偿前,不得分配给股东。
第一百八十三条公司因本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
(一)项、第
(二)项、第
(四)项、第
(五)项规定而解散的,应当在解散事由出现之日起十五日内成立清算组,开始清算。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有限公司的清算组由董事或者股东大会确定的人员组成。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申请人民法院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人民法院应当受理该申请,并及时组织清算组进行清算。
第一百八十九条清算组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成员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
侵占公司财产。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2)《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若干问题解释(二)》
第二十三条第一款清算组成员从事清算事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公司或者债权人主张其承担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依法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