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的规定,机动车,是指以动力装置驱动或者牵引,上道路行驶的供人员乘用或者用于运送物品以及进行工程专项作业的轮式车辆。常见的机动车有汽车、摩托车、拖拉机等。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或者畜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
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但是,对于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超过有关国家标准的残疾人机动轮椅车、电动自行车等交通工具是否属于非机动车,
道路交通安全法没有作出明确规定。《电动自行车通用技术条件》(国家标准GB17761-1999)规定,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不得大于20㎞/
h,整车质量不得大于40kg。但据调查,为满足消费者快捷出行的需求,大部分电动自行车生产厂商制造的电动自行车的最高车速都大于20km/
h,整车质量也基本超过40kg。这些超标电动自行车速度较快,安全性能较低,加之一些驾驶员无视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导致交通事故频发,超标电动自行车已成为继摩托车之后事故多发的车型。对这些安全隐患较大的超标电动自行车是否应当认定为机动车,从而以
危险驾驶罪予以规制是时下亟须罪予以规制是时下亟须研究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