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法院的宣告死亡裁定书是本院在执行本案过程中,因被执行人户目前被采取
刑事强制措施,矿有限公司用于抵押的瑶上煤矿采矿权及本院所查封的林权、办公用房难以处置,被执行人目前暂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
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福建省三明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5年9月6日作出的
(2015)三民初字第369号
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