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人对被申请人于2016年2月29日作出的《关于陈XX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不服,于2016年3月9日向本机关提出
行政复议申请。经审查,本机关认为:根据国务院《信访条例》第二条规定,信访是指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各级人民政府、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工作部门反映情况,提出建议、意见或者投诉请求,依法由有关行政机关处理的活动。本案中,XX街办事处依据《信访条例》作出《关于陈XX废品处理的处理意见书》的行为,对申请人的实体权利义务不产生实质影响,不予受理
行政复议决定书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行政复议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实施条例》规定的
行政复议受理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决定不予受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