⒈依据《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十一条,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对没经著作人批准,发布其著作的,处罚额度是处罚一百至五千元;
⒉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对没经协作创作者批准,将与别人协作写作的著作作为自身写作的著作发布的;沒有参与写作,为牟取本人名与利,在别人著作上落款的;扭曲、伪造别人著作的;抄袭别人著作的;没经著作人批准,以展览会、拍摄影片和以相近拍摄影片的方式应用著作,或是以改写、汉语翻译、注解等方法应用著作的,处罚额度是一万至十万元或是总标价的二至五倍;
⒊版权行政管理学单位对应用别人著作,理应付款酬劳而未付款的处罚额度是一千至五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