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羁押的
犯罪嫌疑人或者被告人,在
刑事拘留期间可以
申请取保候审。
1、刑事拘留期间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只要符合以下
取保候审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取保候审:
(1)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2)可能判处
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监视居住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3)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4)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5)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6)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2、
取保候审金的缴纳程序和方法:
(1)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应当以能够约束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不妨碍、不逃避刑事诉讼活动为原则;
(2)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保证金的,应当经过严格审核后,报县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3)责令犯罪嫌疑人交纳较高数额保证金的,应当经地、市以上公安机关负责人批准;
(4)保证金必须在公安机关决定取保候审时一次性交;。
(5)保证金由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
法定代理人或者单位向公安机关指定的银行专户交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