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请办理任何公证事项均必须提供的证明材料:
1、申请人及相关人的身份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本人及关系人的身份证、户口本,已离境的,应提供护照或有效的旅行证件、通行证的复印件;
(2)申请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
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3)申请人为其他组织的,应提供有关部门制发的主体资格证明、负责人资格证明和身份证。
2、委托他人代为办理的:
应提供有效的《委托书》和代理人身份证。
特别提醒:
一般的公证事项可以委托他人代为申请办理,但是申办遗嘱、
遗赠扶养协议、赠与、生存状况、委托、声明、保证、监护等与自然人人身有密切关系的公证事项必须由当事人亲自申请,法人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必须当事人亲自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为办理。
3、公证申请表:
申请人为自然人的,提供《民事公证申请表》;申请人为法人的,提供《经济公证申请表》及《法定代表人委托书》。